草菅人命,该当何罪?
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1月4日,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转炉发生煤气泄漏中毒事故,造成多人死伤。
事故发生以后,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再三督促核查的情况下,先是谎报死亡7人,3天后才提供21人的死亡人员名单。遇难者家属称普钢曾欲与家属以25万元私了。(1月18新京报)
俗话说,人命关天,而普钢领导却视人命为草芥。据称,更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前一天1月3日,普钢公司曾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导致两名工人死亡。他们不仅隐瞒不报,而且以25万元与家属私了“封口”,企图掩盖重大责任。
如果说,1月3日重大伤亡事故只是需要问责查处,在不去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反而继续强行施工,导致更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就不属问责范畴。
在明知继续施工,会引起工人伤亡的情况下,不只是偶发性的责任事故,就形成了某种故意犯罪。在伤亡人员抢救中,东躲西藏,掩盖真相,罪加一等。
笔者期待,对普钢这起严重伤亡事故,应以故意或者过失杀人罪论处,并给予严惩,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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