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9日),博文中称患艾滋卖淫的当事人闫德利的血样被送至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病毒复检,检测结果显示呈阴性,再次证实闫德利确无艾滋病。根据闫德利和闫家人的说法,警方初步认为闫德利的前男友为了报复闫德利与他分手所为。河北省容城县宣传部门称,当地官方将于晚些时候举行网上疯传的“艾滋女”事件新闻发布会。
作为一名医生,我对此有一个疑问:闫德利为什么要验艾滋?这究竟是其本人的意愿?还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当地政府部门表示,尽管这一结果是公正客观,但为了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消除影响,他们还决定继续带闫德利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所以,在这过程中,公权部门主导参与,或者向当事人提出“这一种建议”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如果说,验艾滋是为了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最后目的是为了洗刷闫德利的清白。那么这一种“清白”又指向哪里呢?一种逻辑是,闫德利本人不是性工作者,也没有患上艾滋病,所以她是清白的。另一种逻辑是,“艾滋女”事件是一宗典型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件,是有人蓄意而为。
但从报道中可以得知,当事人已经向警方报案,当前警方也已经基本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那么,闫德利究竟还有没有必要去公开曝光自己包括病情资料等在内的私人信息,以这种方式来自证清白呢。
笔者认为,从法治建设的要求来看,后一种思路形成的现实路径才更应该值得重视与采纳。一方面,包括病情资料在内的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保护范畴,应该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与尊重。另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警方等部门应该考虑到这一种让当事人“验身证清白”带来的种种风险,这有可能会带来种种的误伤。比如,在检验前,闫德利就不安地表示,我有八成没有患上艾滋病。在这一种检测的巨大压力下,她甚至被迫透露了自己以往的一些性经历。
为“艾滋女”事件受害者闫德利洗刷清白,完全可以通过警方积极侦查,加快办案进程,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这是一次恶意伤人的诽谤。实在是没有必要太过于强调“验身证清白”,以艾滋病毒有与无来判断事件的属性。
“验身证清白”,或许对一些案件的侦破有帮助,对洗刷公民的清白也有用。但以往很多相关案例证明,这是一种明显不符合法治要求,以及弊大于利的行为。闫德利没有必要一次又一次被公权部门或者在媒体舆论绑架下验艾滋,闫德利的病情资料,除非她愿意自己主动向媒体公布,否则,也不适宜由当地政府部门来为之发布。重蹈“验身证清白”是一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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