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能否推动社会进步
昨日上午,“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看着邓玉娇牵着母亲的手走出法庭的图片,我有着像是看着自己的妹妹或女儿走出来的感觉,心底不禁涌起某种柔软的东西。在邓玉娇案发生后的每一天,每个关注她命运的人,思绪都随着事件的进展而起伏。如今,邓玉娇获得自由,回家继续她的青春生活,有人欢呼这是民意的胜利,有人欢呼这是法律的胜利……我们关注邓玉娇的命运,实际上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命运。正因为这种人人“邓玉娇感”,才使得民意逐渐归于统一———希望她能免惩获释!这不是民意企图超越法律,而是换位思考在自己面对强权和暴力时条件反射的自保行为,在法律上究竟会否得到保护。对此,巴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了回答。当然,这是以邓玉娇的个人命运为代价的,因为我们谁也不知道,邓玉娇之后的生活究竟会怎样。
中国社会的重大进程总是具体而细微地体现在普通人的悲欢之上。犹记得当年的孙志刚事件,促成国务院出台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收容”改变为“救助”,他的墓志铭上,镌刻着“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字样,读来至今令人感慨万分,其中有沉重,更有告慰。借由邓玉娇事件引发的群情翻涌,我们有理由期望其因此而推动中国社会的些许改变,这不单仅是湖北方面连续出台公务员娱乐禁令这么简单,而应更广范围地反思公职人员形象、行政作为及执法行为的现实生态,以这起“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效应弥补公权链条的缺漏。只要能因邓玉娇案引发一些积极改变,就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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